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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某咨询煤改电改造后采暖问题”一事的回复

 时间:2024-06-27       大    中    小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忻府区能源局回复如下:

  按照2023年10月26日忻州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延续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2024年采暖季结束)中明确:“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1.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峰段0.507元/千瓦时,谷段0.2862元/千瓦时。2.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期用电量在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3.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目前,鉴于省发改委尚未出台新的煤改电电价政策,反映人自行采购空气能设备进行“煤改电”改造,并待“煤改电”电价政策出台后,可向供电所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按要求按规定办理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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