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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23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6〕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父母监护,家庭尽责。落实父母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确保儿童权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部门共管。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标本兼治,全民关爱。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有效保障、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我区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

  组  长:郭新和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杨  乐  区政府副秘书长

  赵良和  区关工委副主任

  陈彦龙  区民政局局长

  李全治  区教育局副局长

  焦根祥  区公安局副局长

  谢利荣  区工会副主席

  孙秀春  区妇联主席

  董清秀  区残联理事长

  王  达  区团委书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  员:连拥军  区民政局主任科员 (13935073615)

  聂国荣  区教育局普教科科长(13603507759)

  张万虎  区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长(13603501139)

  张文喜  区工会办公室主任(13834002001)

  钟红梅   区妇联妇女儿童工作主任(15934261268)

  郝贵贤  区残联宣教科长(13935071870)

  赵良和  区关工委副主任(15034460879)

  裴  潇  区团委少工委主任(15110556661)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办公室主任:连拥军(兼)

  副主任:郭天龙   杜亮明   刘  丰

  成  员:刘  颀   李晶晶   石凯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

  各相关单位、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应领导机构,细化目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三、关爱服务主体职责

  (一)家庭监护职责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一人一档、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为制定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通过党员干部、驻村干部定期家访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加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性格孤僻、家庭贫困、有不良倾向留守儿童的管护,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妇女做“爱心妈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和与父母互通电话、视频聊天提供便利。

  (三)民政局职责

  1.认真开展排查、收集留守儿童数据信息建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对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2.落实属地救助机制,一经发现有未成年流浪儿童和公安机关护送的需安置的农村留守儿童,应启动救助措施,利用救助站、社会福利机构将其进行临时托养安置,直至找到解决办法。

  3.落实政策保障机制,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凡发现生活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一律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充分发挥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综合性救助政策措施及整体功能,加快困境儿童发现与救助保护。

  4.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

  5.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高度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力量,营造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良好氛围。

  (四)教育局职责

  1.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各学校要通过认真调查摸底,了解留守儿童的底数,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学校要安排负责学籍档案管理的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档案进行管理,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通过联系卡制度的建立,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共同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关爱网络。

  2.实施教职工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为每个留守儿童安排帮扶教师,对一些需要重点教育的留守儿童,要建立学校领导组成员和教师共同联系帮扶制度。帮扶教师要经常与留守学生谈心,随时掌握留守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根据留守儿童的表现及时与其家长沟通,共同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凡寄宿在校的留守儿童,教师要经常与留守儿童互相交流、沟通,掌握留守儿童的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非寄宿的儿童,教师要定期走访与临时监护人交流,及时反馈留守儿童在校的情况,帮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已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的阴影,让留守儿童和其他在校儿童一样,在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和爱护下健康成长。

  3.建立健全教师与留守儿童的谈心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学校要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留守儿童、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座谈会。要求班主任每月至少与留守儿童谈心一次,详细填好记录卡。对少数学习不认真、人格发展不健全、道德发展失衡的重点“问题”留守儿童,要制定个别教育管理方案,要求学校领导组成员参与,着重进行矫治和帮助,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4.开展关爱活动。通过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乡村学校少年宫各项活动等,组织留守学生积极参与,使他们的课余生活充实、健康,增强他们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他们在学校体会到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

  5.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有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教师要着重开展心理生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使留守儿童感到备受关爱,体验到生命成长的快乐与幸福,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6.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各校要加强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要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工作目标体系之中。建立和完善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班级和教师进行考评,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如因工作不力和失职而造成影响的,师德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五)公安局职责

  1.派出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宣传,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知识。

  2.派出所会同教育部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3.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留守儿童情况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派出所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派出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派出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六)残联职责

  加大对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关爱力度,特别是在康复服务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积极争取政策项目,优先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治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活动,免费配发所需的辅助器具,使留守残疾儿童都能走出家门,正常生活。并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关爱留守残疾儿童”献爱心活动,逐步形成“关爱帮助留守残疾儿童”良好风尚。坚决反对歧视、侮辱残疾儿童现象发生,严厉打击拐卖、打骂残疾儿童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七)妇联职责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儿童发展,为留守儿童撑起“关爱之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重要议题。

  1.实施“巾帼志愿者帮扶留守儿童”项目。强化巾帼志愿服务行动,组织100名巾帼志愿者开展帮扶服务,创建10个巾帼志愿服务示范社区(村)。

  2.实施“妇联干部帮扶留守儿童”项目。帮助留守儿童解决法律维权、经济纠纷、家庭生活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区妇联计划组织全区妇联干部每人帮助1名留守儿童。

  3.实施“企业家和社会爱心人士结对帮扶春蕾贫困留守儿童”项目。积极组织动员全区企业家和社会爱心人士结对帮扶贫困留守儿童完成学业。全年计划帮扶10名“春蕾儿童”就学。

  4.实施“百名女党员志愿者结对帮扶百名贫困留守儿童”项目。要求区、乡、村三级妇联组织以村(社区)“妇女之家”为依托,建立起困难留守儿童家庭档案,组织100名女党员志愿者结对100名困难留守儿童真情助困活动。

  5.实施“百名女性创业能手帮扶百名农村留守贫困儿童”项目。要求各级基层妇联积极组织致富女状元(女能手)与农村留守贫困儿童结成帮扶对子。

  6.积极争取省妇联扶贫项目支持,创建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之家”。目前全区建有两所省级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之家,为其配备了电脑、图书和其他各类学习活动设备,运转良好。以后要依托社区、学校、乡镇或相对独立的场所,积极争取上级妇联支持,争取每年新设、改建、完善“关爱儿童之家”,让农村留守儿童充分享受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的温暖。

  (八)团委、少工委职责

  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具体工作有:

  1.在全区广大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中广泛宣传。号召广大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积极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做出一份贡献,特别是农村的青年团员和少先队员,鼓励引导他们为身边的留守儿童在学习和日常生活上给予帮助。

  2.广泛发动志愿者和社会爱心人士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发动青年志愿者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帮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心理疏导等关爱活动。号召社会爱心人士对部分贫困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爱心捐助。

  (九)关工委职责

  关工委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包括农村中的老党员),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校外辅导、业余文化等关爱服务,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1.开展“大手拉小手”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重点解决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2.以农村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为对象,创办“四老”家长学校或者留守儿童活动中心,请老同志讲战史、讲传统,突出家庭教育、国情民情、公民道德等校外教育活动。

  3.以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为骨干创办农村文化大院,开展书法、绘画、剪纸、舞蹈等文体活动,丰富农民、特别是广大留守儿童的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发动社会有识之士,捐资助学。资助农村贫困、失学儿童完成学业。

  (十)总工会职责

  1.要求学校工会和乡镇工会密切配合,协助党政强化留守儿童生活管理,推动学校建立心理疏导机制、指导社区(村)健全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台账。

  2.在生活救助和权益维护方面向留守儿童进一步倾斜,筹措各方力量向留守儿童提供各类帮助。

  3.推动学校、村、社区建立心理辅导员机制,协助党政对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干预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例会制度,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逐步完善农民工随迁或同住未成年子女就学政策,将其纳入到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当地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的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三)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

  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寄宿制学校等设施建设,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托管服务和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阵地的作用,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四)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激励问责

  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积极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和其他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组织政策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重视家庭、关爱孩子、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发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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