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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11531 | |
发文字号:忻府政秘发〔2018〕121号 | 成文时间:2018-11-14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宏观经济调控;电力 | 发布日期:2018-11-16 |
时间:2018-11-1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年11月14日
忻府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
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清理规范范围
全区所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二)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忻府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对全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国网忻府供电支公司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召 集 人:孙晓磊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周德喜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小平 市发改委价管科长
王保珠 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赵引平 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局长
米晓东 国网忻府供电支公司经理
卢建平 区经信局副局长
连虎明 区发改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连虎明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发改、经信、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核实相关举报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费和未经协离同意强制摊派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区发改局成立三个专项宣传检查组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宣传和检查。一组组长张建云,组员冯俊魁、宁计文、李红斌(负责长征街以南);二组组长郝世强,组员陈志新、张敏(负责长征街以北-和平街以南);三组组长亢雁颖,组员郭春亮、史善威(负责和平街以北-九源街以南)。同时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纳入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合,通过“信用中国(山西忻州)”网站对外公市,在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办理行政事项时,给予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引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公布电价政策,做好电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让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知晓并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为电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