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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府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09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府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忻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我区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及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奖励部门裁决。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同级举报奖励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的主体:举报案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仅涉及忻府区范围内的,由忻府区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不能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参考标准如下:  

  一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级举报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级举报奖励: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处理机制 

  第十条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涉及具体区域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核实,举报案件仅涉及忻府区,由区处非办对相关举报信进行处置;如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则由区处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报送市处非办。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或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部门提出申请举报奖励或对奖励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或复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证件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根据忻府区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0350—8656269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举报(zfbgsqjrb@126.com); 

  (三)就近到公安局或拨打110报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忻府区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忻府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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