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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09604 | |
发文字号:忻府政办发〔2023〕3号 | 成文时间:2023-03-08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府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 | 发布日期:2023-03-15 |
时间:2023-03-1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忻府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预算管理规定,结合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严格使用,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2.优化结构,突出绩效。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领域,集中使用资金,实现绩效目标。
3.合理安排,监管有力。按照专项资金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安排支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域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资包括:
1.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进行审核汇总;
2.年度预算批复后,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3.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的监督指导,向区政府、区财政报告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是预算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影响资金支出进度;
2.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年度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项目和金额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
4.加强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预算支出执行进度;
5.依法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
6.接受审计、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执行
第七条 工程类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经区分管责任人加注意见、区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对跨年度使用专项资金要根据进度分年申请,推动专项资金的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结余进行清理,区财政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申请专项资金。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负责指导、检查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2.违反第十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3.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