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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2-1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和《忻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忻府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意义十分重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与外部环境发生显著变化,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矛盾凸显。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区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其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区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忻府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全面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通过开展普查工作,培养锻炼文物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忻府区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情况。

  四、普查主要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一是做好信息归集。区文物局要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二是开展实地复核。区文物局要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参考“三普”登记信息,对“三普”所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并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一是开展实地调查。区文物局要以区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省文物局提供的2012年以来全省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和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二是扩大调查范围。区文物局要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区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调查时,要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公布机制。一是开展补充认定。对于完成“三普”复查但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局开展补充认定工作;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局进行认定。二是进行登记公布。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做好消失核查。对于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但确认消失的,由区文物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公布体系。一是分级建立目录。区文物局要及时将普查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公布体系。二是主动公布目录。区文物局应统筹考虑文物安全,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三是及时定级保护。区文物局应在普查结束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分批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认真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区文物局要围绕普查形成的数据,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展览展示成果等。

  (六)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四普数据要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文物资源基本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区文物局要会同区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七)在普查实践中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区文物局应建强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

  (八)营造普查浓厚社会氛围。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二要加强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三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五、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衔接既有工作成果,有效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复核、调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区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熟练应用普查系统。按照《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安排,下载、安装由国家统一提供的普查系统软件,认真研究相关功能设置,参照系统中预先设置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新发现清单和相关行业名录信息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等进行复核、调查,并如实填报。

  (二)全面掌握普查标准。区文物局组织普查队员认真学习国家普查办统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统一提供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统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做好普查数据填报和成果汇总工作。

  (三)扎实开展实地调查。以区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逐级审核上报数据。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区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办进行二次审核。市级普查办审核无误后再上报省级普查办进行三次审核。省级普查办审核确认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终审。

  (五)抽样检查普查成果。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六、普查成果应用

  (一)目录成果。建立全区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分区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区域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分类构建文物时空知识图谱。

  (三)基础数据。形成全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编制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展览展示。举办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展,解读普查意义、展示普查过程、宣传普查成果。

  上述普查成果经区级普查办、市级普查办、省级普查办和国家普查办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架构。区文物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一是成立区级普查领导小组。成立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双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0个部门、18个乡镇街道办。其中,重点是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区文物局做好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普查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林业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其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存储、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负责指导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

  忻府区武装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本方案印发一个月内将各自领域自2021年以来开展的各项调查、调研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符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的不可移动文物以清单形式报送区文物局。清单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权属、年代、使用情况、保存现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设在区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物局局长兼任。

  二是组建普查队伍。本次普查采取区级自行组队为主、省、市级协助支援为辅,严格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操作。区级组建1支普查队伍,以普查队员不少于5名的标准灵活组队,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二)阶段安排。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文物名录、编制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队伍、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召开总结会议。

  八、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质量分级管理。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未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区普查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布普查数据。

  (二)加强质量过程管控。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要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区文物局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明确保护管理规定。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普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报告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组织下有序开展。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文物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或追加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区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人员支出、设备购置、交通保障、检查推进、数据整理、专家咨询、劳务补助、成果整理等方面。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网络公示平台及时发布普查工作进展和普查成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区级普查领导小组自本方案印发后起,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县级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级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附件:1.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此件附件1不予公开)

 

  附件2

  忻州市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精神,扎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在忻府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最大程度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文物普查的过程是文物保护宣传、浸润的过程,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提高群众对我区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

  (四)广泛宣扬文物普查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优秀经验、先进事迹,通过展现文物普查工作者勇于担当、忠于职守的意志品质和精神风貌,反映新时代文物人择一事终一生、爱岗敬业、不畏艰辛的工作作风。

  三、组织安排

  区委宣传部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忻府区辖区内各方媒体推出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内容报道。

  区教科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就四普的意义、重要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文物保护优秀典型案例、文物保护先进个人以及文化自然遗产等知识展开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

  区文物局充分利用文旅宣传方面的抖音号、微信公众号展开广泛宣传。同时将普查宣传工作融入到“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文物保护五进宣传”“旅游推介”等主题宣传活动中。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在业务宣传中积极广泛地对“四普”工作进行宣传。

  四、宣传要求

  (一)强化正面宣传领导。在文物四普宣传工作中,应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正面宣传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宣传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传递正面、积极的信息,树立文物保护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舆情监测。在宣传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负面舆情,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同时,通过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公众对文物四普的认知和态度,为宣传策略的调整提供依据。

  (三)创新宣传方式。在宣传方式上,应注重创新,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宣传,可以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传播。同时,可以结合我区特色和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宣传效果。

  (四)提高宣传效果。应注重宣传效果的评估和提升。通过对宣传活动的反馈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调整宣传策略和手段,提高宣传效果。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文物四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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