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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430 | |
发文字号:忻府政办发〔2024〕7号 | 成文时间:2024-07-09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府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管理;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7-12 |
时间:2024-07-12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忻府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8号)及市安委会《忻州市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忻安委发〔2023〕7号),结合全区实际,即日起至2025年底,在全区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民生相协调,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使用、停放、充电、维修、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健全法规标准,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贯彻落实不到位问题
1.及时开展标准宣贯。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以及修订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标准的宣贯执行,督促生产企业加快过渡期内生产设备升级改造,严格落实电池数据采集存储和安全状态监测技术要求,标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安全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梯次利用锂电池。禁止生产企业安装车载充电器,2024年底前完成。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整车及鞍座、导线绝缘层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限制车辆中塑料占比,严格落实电气导线载流能力和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防篡改技术要求,根据车辆限定的最高时速和重量严格限制电机功率,落实整车应内置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的北斗定位模块等措施,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责任,2024年底前完成。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区工科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管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标准的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区工科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4.规范行业发展。做好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底前完成。(区工科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科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以产品标准合规性为重点,把好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关。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打击违法犯罪,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常态化开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平台非法改装、使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交通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9.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商务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0.实施登记管理。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完善登记项目、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将车主信息、车架号、CCC认证证书编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2024年底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设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实施临时登记管理;过渡期已满的,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管理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牵头负责,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1.加强路面执法。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识别取证能力。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项治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保持严管态势,2025年底前完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牵头负责,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
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 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和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4. 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推动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停场所充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清单台账,摸清充电需求、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情况,测算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符合电容、规划等要求,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DBJ04/T440—2023)等必要安全条件。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积极推广更具安全性的共享充(换)电柜。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企业单位,确定建设运营管理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和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以及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和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等当地政府民生事项,因地制宜列出计划安排,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资金渠道,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能源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忻府区供电公司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6.落实运维管理责任。指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专业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7.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居民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能源局、区财政局、国网忻府区供电公司、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政府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及时纠治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运营单位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2025年底前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鼓励在住宅小区、社会单位的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十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0.推动以旧换新。出台以旧换新政策,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1.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强与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合作,回收不含铅酸蓄电池的报废电动自行车。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区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2.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鼓励推广应用智能传感器、电子标签(二维码)、电子芯片(RFID)等技术,充分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工科局、区商务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3.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科技、公安部门要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以及提供改装服务、部件的企业依规进行曝光。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科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着力解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强问题
24.开展安全应知应会普及宣教。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停放、安全充电、不得私拉电线及插座和上楼入户等内容的宣传,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鼓励引导群众积极查找并举报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应急局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5.加强行业系统领域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纳入所属行业系统领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行业系统领域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26.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相关内容,采取专题报道、专家访谈、网络直播等形式进行解读,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7日前)。各有关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挂图作战、梯次推进,形成与区级层面对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8日至8月31日)。各有关部门分类分批开展业务培训,讲清检查重点和工作方法。针对本地本行业涉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深挖细挖,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现有充电端口数量及缺口数量,摸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摸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底数、销售主体底数,边摸底、边排查、边整改,有效纠治一批即查即改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研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隐患,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分类制定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整治目标,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工作进度,同时开展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基本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健全完善确保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区工科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高标准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将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单位,区安委办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各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各环节部门职责以及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等。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部门于2024年7月7日前将本级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实施方案报区级工作专班,自2024年7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本级、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