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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3776 | |
发文字号:忻府政办发〔2024〕13号 | 成文时间:2024-09-1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种植业;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4-09-12 |
时间:2024-09-12 来源: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忻州市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印发的《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忻府政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忻州市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自然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 事件应对准备或者其它原因引起的全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忻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忻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发改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武部、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忻府区营业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和督查各乡( 镇)、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
(2)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 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 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4)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区粮食应急工作。
(6)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7)负责粮食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8)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区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2)区发改局: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油的进口;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必要时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负责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省、市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工科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做好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维护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场所及其周边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5)区财政局:安排、审核粮食应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6)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行,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协助征用运输车辆。
(7)区农业农村局: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区域内产需的基本平衡。
(8)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测算救助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粮油生产、销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查处粮油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粮油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忻府区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1)区融媒体中心:根据区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和社会关切。
(12)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忻解放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设6个应急工作组。
2.4.1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4)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救灾粮品种。
2.4.2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工科局、 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忻府区营业部
主要职责:
(1)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并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3)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组织应急粮源进口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食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
(5)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通行。
(6)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7)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8)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2.4.3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忻府区营业部、 区工科局
主要职责:
(1)落实区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落实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工作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4)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2.4.4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 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根据 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
2.4.5 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人武部、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和粮食调运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涉及粮食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6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忻州市分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2)对应急所发生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加强产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
2.5 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 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价格、库存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程度发布警报,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指挥部总指挥。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2 Ⅰ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周围多个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区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以及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2.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跟踪事态发展状况并随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 区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2)必要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3)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执行市政府或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周围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区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100%以下,以及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3.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并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跟踪时态发展状况,随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向 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2)提出申请动用区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区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区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区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全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8)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支援。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区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以及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4.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必要时及时动用区级储备粮。
4.5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态紧急时,区人民政府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
4.6 信息发布
信息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7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结束市场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全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储备粮或区储备粮不足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运输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忻州市分行忻府区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本息。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1.1 粮食储备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施意见》,落实区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要建立并达到10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区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1.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区直各有关部门、 通过区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扶持一至二个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本区域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市发改委申请应急加工粮食和调入面粉、食用油,或直接从省内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建立20个应急供应点。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实际情况 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4)加强对应急企业的管理。要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安排落实资金,要积极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加强我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3 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区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 通信保障
6.4.1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6.4.2 区政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6.4.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 培训、演练和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 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6.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 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
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