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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2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忻府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忻州市忻府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文物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和地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义务。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项,并将文物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安全意识,并对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 

  (三)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强化基层文物安全队伍,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有专人巡查、看护。 

  (四)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检查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责任。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一)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文物安全巡查和专项整治。协助相关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安全事故。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宣传,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损毁、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周边治安巡逻防范。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问题专项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指导协调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会同文物部门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组织针对性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于涉及地下埋藏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规划审批等许可前,严格履行相应手续,确保文物安全。 

  (六)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初审。 

  (八)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经费,支持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九)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及时向文物部门推送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十)教体、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宗教、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文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和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支持保障。 

  (十二)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该部门负责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等监管责任。 

  (十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应牢固树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管理使用者需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责任: 

  (一)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0〕39号)要求,确定并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 

  (三)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文物安全进行风险评估。 

  (四)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五)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 

  (六)建立藏品信息管理动态档案,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开展藏品盘库和账物对照、物物对照,确保藏品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区文物部门对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安全专项行动,处理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或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忻州市忻府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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