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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00041 | |
发文字号:忻府审管发〔2023〕1号 | 成文时间:2023-01-0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职权注销企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1-06 |
时间:2023-01-06 来源:
忻州市温泉活动中心等435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十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发出通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于2022年12月14日向你企业发出《依职权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职权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依职权注销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忻府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