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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0206 | |
发文字号:忻府气发〔2024〕03号 | 成文时间:2024-01-1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气象局2024年防雷安全监管通告 | |
主题分类: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日期:2024-01-16 |
时间:2024-01-16 来源:
为切实做好2024年忻府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全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旅游景点、文物建筑的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积极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杜绝责任性雷击事故发生。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依照《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向受检测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含资质证复印件),保证服务质量,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忻府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到区气象局进行单位信息登记。
五、监管部门
忻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更新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对象、监管活动、监管进度等相关信息。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行政许可,气象局负责事后监管。
六、法律责任
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由区气象局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区安委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0350-3127387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气象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