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河道非法违法采砂、私挖滥采、侵占水域岸线等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忻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严厉打击涉河非法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建筑物、阻水片林、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单位和个人限期在5月30日前彻底清除。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非法采砂和私挖滥采。
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秸杆、倾倒掩埋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抛弃掩埋动物尸体、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物体。
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6.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内人为设障,非法建筑工程及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栽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和放牧养畜。
8.严厉打击河道非法违法采砂和私挖滥采行为,严厉打击“沙霸”及其“保护伞”。
9. 各级河长负责责任河流(段)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排查、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和影响河流生态环境问题。
10. 对各类涉河非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监督举报电话:0350-2131053 0350-2133444 0350-2110110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