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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21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级要求,对《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1月23日印发的《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4年8月20日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指挥体系…………………………………………………………5

2.2区指挥部及职责…………………………………………………5

2.3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6

2.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7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9

3灾害预警、预防…………………………………………………12

3.1 灾害预警­­…………………………………………………………12

3.2 灾情预防­­…………………………………………………………12

4应急响应…………………………………………………………12

4.1 Ⅰ级响应 ………………………………………………………12

4.2 Ⅱ级响应 ­­………………………………………………………13

4.3 Ⅲ级响应 ­­………………………………………………………15

4.4 Ⅳ级响应 ­­………………………………………………………16

5灾情报告­………………………………………………………17

5.1 灾情初报……………………………………………………………17

5.2灾情续报……………………………………………………………17

5.3灾情核报……………………………………………………………17

5.4旱灾报告……………………………………………………………17

5.5灾情报告内容………………………………………………………17

5.6灾情会商……………………………………………………………17

6信息发布……………………………………………………………18

7后期处置……………………………………………………………18

7.1灾后救助……………………………………………………………18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8

8应急保障­­……………………………………………………………19

8.1 资金保障­­…­­……………………………………………………19

8.2 物资保障­­………………………………………………………19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20

8.4 救灾装备保障­­­­…………………………………………………20

8.5 人力资源保障­­­­…………………………………………………20

8.6宣传、培训和演练……………………………………………21

9附  则 …………………………………………………………21

9.1 名词释义­­………………………………………………………21

9.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21

9.3奖励与责任……………………………………………………21

9.4制定与解释­­­­……………………………………………………22

9.5实施时间……­­­­…………………………………………………22

10附  录­­­­……………………………………………………………22

 

 

 

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实施迅速、有序、高效的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行政区域内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人民政府视情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受灾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4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对全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未达到本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条件,但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主要依托乡(镇)办事处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援受灾地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特殊情况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

2.2 区指挥部及职责

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委员会、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忻府供电分公司、区人武部的分管领导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

(4)指导、协调各受灾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市和其他县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8)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

(9)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信息。

2.3 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任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与督促落实区指挥部工作指令;

(2)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方案;

(4)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救灾工作指导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2.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所需物资的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协调落实相关资金。

区经信局: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急物资生产组织工作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打击灾区盗抢活动及其它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往灾区的重要物资安全到位。

区监察局:负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分配自然灾害救助物款,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接收捐赠物款,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负责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区财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助、转移安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督促各乡(镇)办事处财政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与工作经费。

市国土局忻府分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各级政府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以及临时安置场所的划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征用灾民转移的运输车辆;负责协助征用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负责本辖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确保公路交通通畅。

区水利局:承担全区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督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区农委:负责全区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预测、评估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负责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伤病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并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周边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

区审计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使用的审计。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油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负责做好本部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区地震局:承担震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组织震后震害评估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忻府供电分公司:负责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必要时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消除各种灾害后果,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

2.5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信息统计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水利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

分组职责:按照民政部颁布实施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保持各相关部门灾害信息的共享,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2)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

分组职责:负责转移安置总体计划的制定、协调和实施;负责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3)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区红十字会、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忻府供电分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灾区粮油、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及市场价格的监管;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

组成部门:区经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

分组职责:负责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6)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局

组成部门:区人武部。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委、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区人武部。

分组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行政、政策、信贷、保险工作的支持。

3 灾害预警、预防

3.1 灾害预警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加大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力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报告区指挥部。

3.2 灾情预防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预警后,迅速建立并加强应急值班。及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预警情况,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好可能受灾区域人员转移动员、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发动志愿者参与救灾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忻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I级为红色预警信号、Ⅱ级为橙色预警信号、Ⅲ级为黄色预警信号、Ⅳ级为蓝色预警信号。

4.1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信号)

4.1.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4.1.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以及区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4.1.3 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紧急转移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相邻县的紧急救助和支援。

4.1.4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结束一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4.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信号)

4.2.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4.2.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政府以及区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区指挥部领导、相关部门。

4.2.3 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采购和调集灾害救助物资;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市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4.2.4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民政局局长)确定结束二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4.3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信号)

4.3.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政府以及区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区指挥部领导和相关部门。

4.3.3 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视情况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可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3.4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结束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确定结束三级响应,报民政厅并通报相关部门。

4.4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信号)

4.4.1 启动条件

某一个或几个相邻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

4.4.2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受灾地区灾情报告后,迅速与灾区人民政府以及区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沟通确认灾情,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区指挥部领导、相关部门。

4.4.3 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和救助应急物资调集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4.4.4 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确定结束四级响应,报市民政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5灾情报告

5.1灾情初报。乡(镇)办事处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以内向区民政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向市民政局及区政府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较大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上报区民政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5.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区、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5.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乡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

5.4旱灾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灾情核报。

5.5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区存在的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困难和需求。

5.6灾情会商。灾情发生后,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气象、地震等部门进行灾情会商,有关部门应主动提供灾情信息。

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种类,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宣传报道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7后期处置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

7.1 灾后救助。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同时,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等多种途径解决。民政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需救助情况的核定和评估,并会商财政部门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撑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1)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做好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物资运输、发放等工作经费的预算,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区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乡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积极申请市、省救灾资金的补助。

8.2 物资保障?

(1)在区发改局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标准,经信、卫生部门重点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重点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商务部门重点做好方便食品、饮用水的储备和保障工作,粮食部门重点做好粮油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2)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救灾物资出现短缺时协调企业组织应急生产。

(3)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方案。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应依法保障救灾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自然灾害信息。民政、经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中央、省、市、区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8.4 救灾装备保障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民政局应配备查灾救灾必需的交通装备和灾情采集与信息报送设备。

8.5 人力资源保障

(1)建立健全全区民政系统灾害信息网络,加强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信息传递与管理的能力。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咨询指导机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及救灾工作指导。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为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突击骨干作用。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8.6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农村和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预案的学习培训,每年应组织灾害管理人员进行预案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知识的培训。

(3)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方式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9 附则

9.1名词释义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中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9.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1)本预案由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为预案修订更新提供依据,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区民政局备案。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也要根据实际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流程图

10.2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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