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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2015年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11-02      来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2015年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12日印发的《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2]87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5年9月6日


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区卫生局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区农委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
    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委、区畜牧兽医中心、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科技局、区宗教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粮食局、区盐务支局等单位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故信息。
    
2.2.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各单位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修订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8)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纪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职责的通知》,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食源性疾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区农委: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畜产品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盐务支局: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新闻办: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3  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农委、区畜牧兽医中心、区经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
    成员单位:区农委、区畜牧兽医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宗教局、区粮食局、区盐务支局。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成员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救治药品、医械,开展食物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委、区畜牧兽医中心、区经信局、区水利局、新闻单位。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经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卫计等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区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  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职责比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门会同农业、畜牧、经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及其它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区卫生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经信、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5)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要随时掌握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针对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卫生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农业、畜牧、经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3  响应级别的升降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4.3.2  报告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对于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4.3.4  报告内容与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在30分钟内将书面材料报上。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员受影响程度等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鉴定报告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4.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和蔓延。
   
 4.4.3  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4.5  信息发布
    需要区指挥部发布的,由区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区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交通工具和应急指挥平台等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需求,提出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6.5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6.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农产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doc

   附件二: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附件三: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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