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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17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忻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区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忻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忻府区武装部、区应急办、区新闻中心、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忻府供电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组成。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樊银柱兼任,副主任由国土分局副局长李官平兼任。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指导乡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2.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区武装部:根据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区新闻中心: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审核,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区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救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落实,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督导工作,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提出选址意见和勘查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损毁或引发地质灾害。

 区畜牧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经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区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险源管理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证。

忻府供电支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供电。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成员由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组成。

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武装部, 成员由区教育局、公安局、国土分局、城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卫生局,成员由区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和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成员由区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经信局、忻府供电支公司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国土分局,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地震局组成。

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乡(镇)、办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办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并落实他们的待遇。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区人民政府对因报告及时而成功避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3.2预防预警行动

乡(镇)办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用黃色表示,;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用紅色表示。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区级公共媒体当天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区播发。

3.3.2各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国土、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3.4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  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办)、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响应,先期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发生地的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相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5.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灾后重建

区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应急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应急物质

区政府将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忻府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  预案监督管理与更新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预案更新

本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4监督检查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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