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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02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忻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71230  

    

    

 

 

  

  附件: 

  忻府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和稳妥处置的政府性债务分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全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8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组织,尽职负责。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 

      预防为主、及时应对。区政府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和预防,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一旦发生突发债务风险事件,快速响应,妥善处置。 

      分类施策,依法处置。在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风险事件的类别分类施策;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忻府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1.1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长:崔向松(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闫秀斌(区政府副区长) 

          郑国文(区政府副秘书长) 

              王兴华(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区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助方案;发布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信息。  

  2.1.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及时传达和执行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和财政部、财政厅相关决策和指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分析判断风险事件情况,向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意见,制定处置方案;检查和汇报处置落实情况;修订和完善预案管理。 

  2.2 部门职责 

  2.2.1 区财政局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建立和完善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风险预防、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协助政府依法合规化解债务风险。 

  2.2.2 区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定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债务单位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本部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区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积极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应急处置措施。 

  2.2.3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区经信局负责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提出资产处置方案。 

  2.2.5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向区政府或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相关审计报告 

  2.2.6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7 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8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9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情引导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日常风险评估监测工作,定期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区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遇突发情况或重大情况,区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报省财政厅。 

  3.2.2 或有债务风险报告 

  区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区级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2.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预计或即将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事件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各级政府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鱼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而非质疑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指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Ⅵ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检测。 

  3.4.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级政府债务本金(或利息)违约金额占区级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或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达应代偿总额10%以上,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区级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级政府债务本金(或利息)违约金额占区级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或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达应代偿总额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4)区级政府认定为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级政府债务本金(或利息)违约金额占区级政府债务应偿还本金(或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达应代偿总额1%以上(未达到5%),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4)区级政府认定为较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Ⅵ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区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的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级政府认定为一般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区级政府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区政府将债务风险处置情况向省政府报备。 

  2)区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启动债务风险事件响应,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年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解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垂直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站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无法再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3)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资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区级政府发生债务较大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响应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区级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现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区级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区级政府发生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响应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区级政府按照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级政府救助申请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同时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区级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政府还将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组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当区级发生特别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时,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响应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2)区级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省级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省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蒸菜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借够。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的运转指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 

  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缩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 

  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 

  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本级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制度配套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级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区级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政府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以缓解和控制,确定无次生、衍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保障措施 

  6.1 人力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2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券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区级政府、区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级政府、区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级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做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西省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省政府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本级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调查或审计报告中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如实施财政重整,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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