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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11832 | |
发文字号:忻府政秘发〔2018〕122号 | 成文时间:2018-11-15 |
发文机关: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 主题词: |
标题: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18-11-20 |
时间:2018-11-20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抓紧修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忻府政秘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年11月15日
忻府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外县涉及我区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忻府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区委常委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区食药局局长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市质监局忻府分局、区外事旅游侨务服务中心、区宗教局、区粮食局、区食药局、区供销社、区新闻办等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站(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终止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故信息。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检查督促乡镇站(所)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上报、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站(所)及其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应急新闻报道、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媒体记者组织管理等工作。
区食药局: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计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畜禽屠宰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调运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区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故,保障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协调市公安交警支队保障现场的交通秩序。
区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认定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通行。
区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在生长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外事旅游侨务服务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采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因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忻府分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涉及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由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
(1)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食药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农委、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市质监局忻府分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区食药局
成员单位:区农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质监局忻府分局、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外事旅游侨务服务中心、区宗教局、区粮食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成员单位:区经信局、区食药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必要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调拨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医药用品的及时有效供应,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
(4)检测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食药局
成员单位:区卫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
成员单位:区食药局、区农委、区卫计局、市质监局忻府分局、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区水利局等部门。
职责:根据区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2.5 专家组及技术机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区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区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风险监测等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并对事件调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疾病诊断、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监测预警等报告。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区卫计局会同质监、粮食、食药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区食药、农委、水利、林业、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4)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3.2 监测
区食药局、区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食药局。
3.3 预警
3.3.1 预警支持系统
(1)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农业、水利、食药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区卫计局开展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工作。
3.3.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区食药局会同卫计、农委、粮食、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区食药局、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区食药局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报告、举报,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食药局、区卫计局报告。
区食药局、区卫计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区食药局、区卫计局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药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药局通报。
(4)区卫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食药局。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药局报告或举报。
(6)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食药局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将事件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7)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重大、敏感信息可越级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4.2 报告内容
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涉及的范围、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信息,续报进展情况,终报全面情况。续报进展情况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发生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进展及人员救治进展情况;可疑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及加工方式、储存条件、留样等;事件发展趋势;后续调查详情、应对措施、原因分析等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以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建议。
4.3 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进展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当确保信息核实无误。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一般应根据事件发展,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食药监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经过评估,向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同时上报并配合市指挥部及有关厅局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1.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二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2.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处置,核查事件,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三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2 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根据事件进展,必要时派出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带队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4)区指挥部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食药局、市卫计委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开展防控和处置。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应急处置
5.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5.3 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6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区政府。区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区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承担物资储备调拨职能的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宣传
区政府、区指挥部、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7.2 培训
区指挥部、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7.7.3 演练
区指挥部、区直各有关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忻府政秘发〔201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