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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转发周知)

 时间:2021-04-19      来源:忻州市城市管理局(文章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网)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河曲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忻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供水应急处置工作,我局制定了《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水事故,有效减少供水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供水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5)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2.1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 指 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成    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科长和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6)负责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的联络;

  (7)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市本级的供水运行监测预警。

  3.2  预防行动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  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3.4  预警信息系统

  3.4.1  接警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  预警信息通报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供水企业(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运营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停水事故进行预警。

  3.5  预警信息处理

  3.5.1  接警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3.5.2  预警信息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6  预警发布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I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Ⅳ级):供水事件

  ①造成城市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县(市、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水事故。

  4.2  信息报告

  4.2.1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釆取的措施等。

  4.2.2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水源地、供水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  分级响应

  4.4.1  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2  发生Ⅲ级(较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申请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2)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3  发生Ⅳ级(一般)供水事故时,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4.5  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  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  信息发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4.10.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4.10.2  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结束应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成立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通信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  物资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  经费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  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要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6.6  预案演练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水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城市主要供水系统管网发生断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企业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城市供水系统: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0)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11)供水企业: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市政府部门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责任和奖惩

  对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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