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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04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府政办发〔20226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忻州市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7月4日秘书处印发的《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16 

 

  忻州市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区现有资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忻府区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忻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忻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忻府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7)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7)因环境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7)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6)因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 

    

  2.1 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兼任。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3。 

  2.2 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区工信局、区教科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区文旅局、区市场局、区气象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武警忻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忻府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  风险防控 

    

  3.1 政府主要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信息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2 其他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忻府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监测和预警 

    

  4.1 先期监测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和风险防控,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充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由区指挥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配合提供预警信息发布素材。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及单位。由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宣布解除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向区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忻州市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1.2信息共享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公安、交通、气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卫健体局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也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指挥部及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忻府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属地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当事件事态超出能力范围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共设定一级和二级两个响应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详见附件4。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配合省、市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协调做好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一级响应,立即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当上级部门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上级工作组的指挥下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区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3.2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和各类通信手段,立即向相关工作组发布赶赴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信息,工作组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做好成立现场指挥部等各项准备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工作组、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区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转移安置人员 

  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医学救援 

  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应急监测 

  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相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区指挥部的新闻信息发布应按照相关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需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维护社会稳定 

  区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涉事单位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第七章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 

  7.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各级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忻府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同时,区指挥部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以及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7.2 物资和资金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铁路等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指挥部应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7.5 宣传、培训及演练 

  一是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是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是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7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印发的《忻州市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2.忻府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 

  职责 

  3.忻府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 

  4.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6日印发 

                                         共印65 


  附件1 

  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忻府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组成 

指挥机构职责 

指挥长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 

副区长 

区指挥部职责: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②统筹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③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④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⑤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指挥长职责:①接收并传达上级部门下达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令;②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③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及准备工作。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主任 

副指挥长职责:①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日常应急工作;②在指挥长外出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开展应急工作时暂代指挥长实施指挥权;③完成指挥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①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工作;②负责编制和修订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③ 根据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演习;④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⑤负责忻府区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忻府 

分局局长 

成员 

区委宣传部 

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发改 

负责协调落实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工信局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区教科局 

负责全区各类学校的环境安全、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师生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指导学校制定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忻府分局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做好社会各界因灾社会募捐活动;负责指导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应急处置中应由区财政局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区交通局 

负责全区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调、收集、清理和消除水路污染物。 

区水利局 

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湖库等水体的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区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体局 

负责指挥协调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院内救治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 

区应急局 

负责协调调动应急资源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由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区文旅局 

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相应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的信息和观测数据。 

区人社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和协调部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忻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忻府中队 

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区指挥部要求,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忻州市忻府区 

供电公司 

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的应急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忻州分公司 

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附件3 

  忻府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机构职责 

综合组 

综合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旅局、区人武部、武警忻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忻府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社会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 

组长:区卫健体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卫健体局、区市场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 

组长区发改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发改、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区教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国网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忻州分公司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国网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武警忻州支队执勤一大队忻府中队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专家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体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评估、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专业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4 

  忻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丧失、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及以上级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Ш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甚至造成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甚至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范围辐射污染后果;国内外航天器在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忻府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7)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或更高级别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应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6)因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应启动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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