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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19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境内合法的生产、建设煤矿,在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时,适用本办法。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事故整顿恢复机制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整顿恢复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实事求是、精准整顿”的工作原则,对较难预见预防因素导致的偶发1人事故,要尽可能缩短事故整顿时间,减轻事故对企业的影响。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实现安全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相统一、相协调、相促进。 

    第四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工作分为整顿和恢复两个阶段。“整顿”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产作业、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检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心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恢复”是指按照复工复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验收、审核和批复等恢复煤矿正常生产作业的过程。 

    第五条 煤矿在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应立即自行启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进行停工停产整顿,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事故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牵头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煤矿的整顿恢复,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煤矿,整顿恢复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其中整顿过程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 

    整顿由事故调查组区分事故类别、责任和情形等进行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后,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可立即批准结束事故整顿。 

    (二)因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或在12个月安全周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至3个月。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3至6个月。 

    (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年。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生产煤矿(作业工作面),在落实上述整顿恢复时限要求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可批准恢复生产。 

    第七条 煤矿在生产安全事故整顿结束后,可立即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批准事故整顿结束,整顿时间7日及以下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整顿时间达7日以上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生产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事故煤矿应在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向考核定级部门提出定级申请。 

    第九条 对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处理处置,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增设审批管理环节、层层设卡设限;严禁一矿发生事故,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措施;严禁对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简单问责,或随意追究连带责任扩大问责。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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