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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17      来源:

  自今年5月份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闻令而动、扎实推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为了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推动专项行动持续走深走实、落地生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公布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矿山领域的“一案双罚”案例。

  案例一:2023年4月2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1504综采工作面尾超前处照明线缆有破口漏相线,皮带保护控制箱有2处进线胶套电缆伸入器壁长度不足5mm,且控制箱保护拨片缺失,可见内腔,均属失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二:2023年5月16日,省应急管理厅对长治通洲集团神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该矿涉嫌有占中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二是23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巷二部钻机处声光信号装置有1处破口露铜线,10103胶带顺槽回风绕道口1台移变空闲喇叭嘴未安设金属垫圈,10103轨道顺槽回风绕道内第一部皮带机磁力启动开关分合手把闭锁器按钮缺失,可见内腔,综合操控器出线电缆未接设备,巷道中部2个127V联络信号电缆接线盒内部电缆未接接线柱,均属失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1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6万元。

  案例三:2023年5月1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襄汾县合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专职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不具备矿山相关专业要求,聘任的4名专业技术人员无社保记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3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例四:2023年5月25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北西采场未按设计建设排洪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4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8万元。

  案例五:2023年6月15日,省应急管理厅对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赵庄二号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矿井瓦斯存在漏检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54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六:2023年6月19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1304Ⅰ巷反掘掘进工作面、1304Ⅰ巷西掘掘进工作面均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两条巷道共用一条回风巷,且同时进行作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七:2023年7月12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矿井长时间未配备机电副矿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102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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