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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5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融资促进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并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同时,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创业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条例》还明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条例》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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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
支持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场馆(所)……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条例》聚焦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着眼于资源化利用,提出了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对减量化和资源化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及有关部门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多途径回收方式等作出规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全省城乡垃圾管理水平提升。
《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生活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包括立法范围和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科技支撑、环卫工人保障、公众义务等内容。生活垃圾管理部分,规范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和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全焚烧、零填埋”;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制定分类示范小区和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场馆(所);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垃圾管理部分,对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监督管理部分,规定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应急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等环节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