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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1828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3-08-2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多项公告再延续一批税收优惠政策 | |
主题分类:税务 | 发布日期:2023-08-26 |
时间:2023-08-26 来源:
财政部等部门25日发布多项公告,再延续一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地产、不良债权处置等多个领域,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防范金融风险。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继续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提出7项优惠政策:一是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是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