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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3 大 中 小
旭来街办事处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0二三年三月修订
旭来街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集镇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特大事故灾难。
4、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村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乡镇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办事处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第一指挥长由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的办事处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办事处各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
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办事处安委会是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有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0350-3615007
3、办事处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全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4、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办事处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区级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人民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办事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办事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三、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级: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元至9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I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2、分级响应
1、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2、当发生I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3、当发生Ш级及以下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办事处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行动
预案启动后、办事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的工作。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工作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五、后期处置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事故调查及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办事处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办事处,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办事处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办事处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3、演练
办事处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八、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质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九、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