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8 大 中 小
忻府安委发〔2018〕9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
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由持续稳定向根本好转转变,按照《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忻府政秘发〔2017〕38号)中第十一条“区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方案,统一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要求,特制定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内容为:
一、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一)控制指标
忻府区辖区内各乡镇(办)、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
(二)考核对象
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区级有关单位共52个。
20个乡镇(办):长征街办事处、新建路办事处、秀容办事处、紫岩乡、西张乡、董村镇、东楼乡、秦城乡、高城乡、曹张乡、北义井乡、播明镇、奇村镇、合索乡、解原乡、豆罗镇 兰村乡、庄磨镇、三交镇、阳坡乡。
28个区直部门:发改局、民政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粮食局、安监局、林业局、卫计局、
食药局、文化局、城联社、供销社、农委、消防大队、农机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忻府供电公司、交通局、畜牧兽医中心、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国土分局、外事侨务旅游服务中心、气象局、忻州公路段。
4个管理处(管委会):奇村温泉疗养旅游区管理处、顿村温泉度假村管理处、产业园区管委会、禹王洞森林公园管理处。
(三)考核计分办法
区政府对17个乡、镇人民政府,3个街道办事处,4个管理处(管委会)和28个区直部门(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月通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及其他安排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1.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核分值按百分制计算,日常考核占50%,半年考核占20%,年终考核占30%。
日常考核:区安委办在《安全生产月通报》中对本月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次月对工作落实及扣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未能按时上报的,重点工作、日常工作报送资料不合格的相应扣分;次月仍未能上报或未完善相关资料的,继续扣分,直到工作全部落实。区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办)、各部门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工作未按照上报情况落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扣除相应分数。
半年考核:区安委会将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组对各单位2018年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并在全区公开通报半年考核结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年终考核:考核组在年底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责任书内容进行逐项考核打分。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加分项目
(1)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对相关被考核单位加5分。
(2)受到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对相关被考核单位加2.5分。
(3)受到省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对相关被考核单位加1.5分。
(4)受到市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次对相关被考核单位加0.5分。
(5)受到区安委办表彰的,每次对相关被考核单位加0.3分。
3.减分项目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
(1)被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0分。
(2)被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5分。
(3)被省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4分。
(4)被市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3分。
(5)被市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2分。
(6)被区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
4. 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以及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日常工作完成50%及以下的。
二、安全生产奖惩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奖惩制,对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和各管理处(管委会)的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对各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委会)考核奖惩
1.根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管委会)的评分,排名第一位的评为安全生产模范乡镇(办)、管理处(管委会),奖励1万元;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乡镇(办)、管理处(管委会),奖励0.5万元。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予奖励。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区纪委牵头,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调查组,分析原因,查明事实,对确实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二)对区直各有关单位考核奖惩
1.根据对区直部门和单位的评分,排名第一位的评为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和部门,奖励1万元;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部门,奖励0.5万元。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予奖励。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区纪委牵头,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调查组,分析原因,查明事实,对确实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三)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30个,各奖励3000元。其中:乡镇(办)的安监站等有关站所、村(社区)和管理处(管委会)的有关科室15个;部门科室(站所)10个;企业5个。
2.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50个。
(1)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标兵10个,每人奖励1000元。其中:乡镇(办)、村、社区和管理处(管委会)共5个;区直单位、部门和企业共5个。
(2)“知责、履责、尽责”先进个人40名,每人奖励5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区政府表彰的安全生产前五名乡镇(办)、区直单位由区考核组将年终考核得分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结合日常考核、半年考核最后得出总分,拟定推荐名单报区安委办初审,由区政府审定。
其他先进集体、个人由各乡镇(办)、区直单位和管理处(管委会)推荐,报区安委办初审,由区政府审定。
(四)对事故和隐患的处理
为了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要严格责任追究。区政府将对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和各管理处(管委会)可参照区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级或本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全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由持续稳定向根本好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