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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十一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7-18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忻府安监发〔2018〕64号 

    

  忻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十一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应急救援中心、安监站:  

 为加强政务公开管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区安监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申请公开等十一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政务公开十一项制度 

    

  忻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精神,扎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优化为企便民服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公开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安监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企业,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主动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  

  1、职能及职责分工。安监局承担的工作职能,局班子成员分工,各职能股室队职能。  

  2、政策法规。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办事指南。办事和有关行政审批、审核,包括办事内容、依据、条件、程序、费用、流程图、时限承诺、结果、监督管理等。   

  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  

  5、信息公告。本局发布的不涉及秘密的有关通知和信息。  

  6、行政执法相关内容。执法内容、处罚形式、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纪律、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违纪处理制度。  

  7、工作动态。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动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政务督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机关党建和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  

  8、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及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9、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范围、内容、项目以及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内容。  

  10、政务监督。公开接受监督的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制度、投诉处理情况报告等。  

  11、回复查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咨询、投诉等办理情况。  

  12、便民咨询。解答群众办事疑问,政策法规要点释疑等。  

  (二)对内公开  

  1、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情况。   

  3、拟发展党员对象有关情况。  

  4、涉及局机关干部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公开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是网络公开。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内容  

  二是公开栏上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由内部职能机构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或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  

  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公开有关内容。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安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安监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安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安监局办公室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安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笫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笫十条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笫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笫十二条  个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安全,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因公开程序不严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安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检查审核。  

  第三条 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股室也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人个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六条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安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别。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3.公文起草人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选择或者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4.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人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公文草拟人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人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 

  1.信息提供人员提出信息公开属性; 

  2.安监局办公室审核; 

  3.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同上  

  第七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加强对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室、执法大队。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区安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纪检组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局纪检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区安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局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九、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十、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室、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室、队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股、室、队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十二、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的、室、队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四、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区安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严明公开责任,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室、队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股室队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区安监局政务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解读制度:  

  一、解读范围。区安监局报请以政府、政府安委会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区安监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区安监局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文件由起草、室、队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重要文件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股、室、队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解读人员。各、室、队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人负责解读工作,要注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解读机制。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室、队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室、队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室、执法大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半年和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股、室和执法大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区安监局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区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社会评议对象为局属各、室、队。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承办机构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区安监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区安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区安监局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区公开发布。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信息工作由局领导直接负责,归口信息科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全局的信息工作。  

  第三条  信息科信息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局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区安监局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领导和各股室、执法大队。  

  第四条 各、室、队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本、室、队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区安监局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六条  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报知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室、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室、执法大队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对于各室、执法大队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汇报后及时向信息科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区安监局信息统一归由信息科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领导批准,各、室、执法大队不得向外报送本局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本单位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办公室,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各室、执法大队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经分管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  

  (四)各、室、队报送信息材料作为单位资料存档保管。  

  第九条  局信息科定期对各、室、队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  

  第十条   各室队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区安监局年内工作考核。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由区安监局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涉及本局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到的具体办事人员沟通,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回复的内容处理舆情涉及到工作。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股室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领导小组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忻府区安监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区安监局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安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区安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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