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5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民政局
忻州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益,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做好救助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需要、本地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将避难场所位置、数量向辖区居民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有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建设;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调度、救助物资管理等技术平台;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培训,做好灾害救助所需各类人员储备;组织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二、规范救助制度办法,做好救灾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响应,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民政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合理设立临时救助点;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助;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当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制定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伤病救治、抚慰和心理干预等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对实施灾后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纠正不当行为。同时,各县(市、区)制定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应当设计合理,符合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有利于未来防灾减灾。
三、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稳定,只有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及时拨付、公平发放,才能保证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6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即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困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安排使用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或与项目建设、其他临时救助资金等混用。
四、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精准救助
县、乡、村在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申请救助时,要注意区分是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活困难,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要把好关,在申请和发放救灾资金过程中,必须坚持“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工作方法,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步骤”,即坚持“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申报审批步骤;“四程序”,即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资金发放程序;“四公开”,即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的内容应全部体现在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材料中。《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资金下拨文件、财政划拨单、资金分配方案、银行或信用社划拨单、资金发放花名册、公示照片等资料,统一交由乡镇政府归档备案,坚决杜绝优亲厚友。
五、实施分类救助,确保救助效益
救灾资金的使用重点是受灾困难群体,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乡镇、贫困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做好受灾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等群众的救助,按标准规范施救,确保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63号)的规定时限,配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打卡发放救灾资金。信息有误或需新办、补办存折的,应予及时纠正和协助办理。要避免发生代领、代扣和存折发放不到位的现象。
六、强化自然灾害救助,严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执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和《忻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局。市局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