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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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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2号)第四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省政府2006年第185号令)第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 |
1.受理责任:在政务大厅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相关文书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八十五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