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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发改局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8-06-27       大    中    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224号精神,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进一步全面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为民、服务、效能、诚信、廉洁的“六型”政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我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突出需求导向。围绕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开领域和服务事项,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努力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建立公开标准。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要求,围绕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编制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流程标准,探索建立政务公开定期调整、更新工作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结合基层实际。试点单位是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主体,要结合基层单位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探索出一套适应基层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体系。 

  鼓励改革创新。鼓励基层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着力在政务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制度建设等方面大胆创新,取得突破,形成亮点突出、各具特色的试点成果,力求公开更高效、服务更便捷。 

  (三)工作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我全面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提供参考经验。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王保珠 区发改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温建义 区发改局主任科员 

  副组长:张果平 区发改局副局长 

  张志强 区发改局副局长(兼重点办主任) 

  连虎明 区发改局副局长 

  张姬香 区发改局副局长 

  徐倩倩 区发改局纪检组长 

  郝世民 区发改局总工程师 

  郭酉福 区发改局主任科员 

  成员:  王晓丽 区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孟志新 纪检监察室主任 

  王利军 区发改局招商引资科科长 

  冯振华 区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科长 

  阎永红 区发改局办公室主任 

  王婷婷 区发改局科员 

  张琪雨 区发改局科员 

  郭丽君 区发改局科员 

  办公室主任:郭丽君(兼) (设在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我局要对试点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群众关切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公开内容,除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确保公开事项内容全面、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形成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在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属性、依据、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实施动态调整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标准要覆盖“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公开工作全环节。 

  (三)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同时,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要求,全面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办文、办会中,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同时,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四)规范政务公开方式。 

  1.发挥政府网站主平台的作用。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和网站发展指引的严格要求,单位要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在区政府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专栏,及时发布试点工作进展。 

  2.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电子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印发政策解读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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