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8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关于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要求,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质量明显提升,确保我区生态安全,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18年5月起到12月底,在全区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动优势,以集中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重点,以整治生态环境领域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为突破口,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营造保护生态环境浓厚氛围,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人居优、文化兴、活力旺”首善忻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政法委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参与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等部门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形成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
(二)坚持群众路线,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来,做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坚决惩治,让人民群众通过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切身享受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
(三)坚持严格依法,保证惩处到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从严惩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提高专项打击效能,确保相关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源头治理。把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开展查处违法排污百日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建立健全打击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打击重点
(一)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打击电力、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制药、化工等企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颗粒物等,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在云中河、牧马河等河道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区域违规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河道采砂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和以非法采矿、采砂、取土、越界开采等手段污染破坏耕地、矿产资源、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重点打击未按规定储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特别是跨区倾倒危险废物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填埋、处置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倒逼涉危企业、单位和人员守法自律,有效整治和改善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打击盗挖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湿地资源,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非法捕猎、收购、出售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在查处妨害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方面,重点打击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以及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构成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在查办生态环境污染“保护伞”方面,重点打击充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伞”,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
(八)在扫除涉生态环境黑恶势力方面,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伤害举报群众、恐吓阻扰新闻媒体采访和暴力抗拒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加强宣传报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350-2110110;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举报电话:0350-3052463;区环保局举报电话:0350-12369。公安、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以水、大气、土壤、矿区周边、林区等为重点,按照不留死角、全面覆盖的要求,对本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深入摸排,全面摸清底数,做好集中打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信访部门要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广泛收集掌握并向政法单位及时移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至11月)。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与区级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对摸排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置,分类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交,政法机关要及时立案,依法从严打击,尤其是对一些媒体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查、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并公开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对于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办,保证惩处到位,发挥好震慑警示效应。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机制
(一)线索移送机制。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准确、全面收集并妥善固定保管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按照管辖权限移送区公安局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处理。对有证据表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以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的案件,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前,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对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合成作战效能;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解决案件中行为定性、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顺利移送、审判奠定基础。政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或收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依法办理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及时提出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或立案后久侦不结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审判机关要从严把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法律适用,坚持依法严惩并加大财产刑处罚,确保办案效果。鉴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证人出庭。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发生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
(三)案件督办机制。区委政法委和区政法各单位建立重点案件指导、督办制度,对于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案件,区政法单位要派出专案指导组深入办案一线,强化指导监督。对于因涉及“村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办案中干扰多、阻力大的,要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侦办等措施,保证案件查办依法顺利进行。
(四)信息报送共享机制。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政法部门每月22日前,都要向区委政法委分别报送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及移送、侦查、起诉、审判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区委政法委建立工作台账,对专项行动案件进行专项登记汇总,并于每月27日前向市政法委报送。区委政法委每月3日前整理汇总、分析上月进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信息向区纪委监委、区相关政法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通报。
(五)会商研判机制。发挥区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政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和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法、法”衔接工作。区委政法委每季度听取一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对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召集相关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协调、会商、沟通情况,统一认识,督促推动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司法局等政法单位和区环保局、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信息汇总交流、案件督查督办等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建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刘兴平(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
范越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桑凡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吕建军(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
张 云(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 员:樊银柱(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彦龙(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建文(区农委党组书记、主任)
何天宝(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文田(区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连虎林(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爱民(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宗 德(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黄锁(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卢建平(区经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办公室主任:李俊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岳文华(区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张吉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警令部主任)
各乡镇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区级调度指挥、各乡镇办和各单位主抓落实、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统一行动体系。各乡镇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为专项行动开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政法机关、环保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有效开展。区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是专项行动的主力军,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机制,统一执法尺度和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标准,充分发挥本系统、本行业在证据收集、固定、鉴定以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及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威性鉴定意见书、监测报告等,构成犯罪案件的要依法及时迅速向公安部门移交,确保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不枉不纵。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是专项行动中打击违法犯罪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出击、深挖线索、专案经营、快侦快破,与法院、检察院一道,共同履行好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任务。对于执法办案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频发、多发的乡镇办、行业和领域,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专项打击成效不明显、重点案件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整体部署和工作重点,综合运用发布公告、以案讲法、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坚决态度,提高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加强舆情监控,对专项行动期间出现的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敏感案件,及时分析预判,落实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把握工作主导权,防止引起负面炒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将专项行动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责任落实、工作实效等作为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是否在专项行动中有站位不高、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专项行动中有案不移、移案不接、该立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及时启动办案司法责任追究制进行严肃问责。对查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不力、干预阻挠相关案件依法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及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