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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时间:2018-06-26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但是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二)支持地方试点。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改善就餐条件。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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