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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 施 细 则(教育部)

 时间:2018-06-26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供餐内容 

  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学生。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二)资金安全。 

  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结余资金旬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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