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5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复核排查和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忻府民字【2018】2号
各乡、镇、办事处:
根据忻州市民政局、忻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忻民发〔2017〕40号)和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府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现就做好特困人员年度复核排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估对象
正在享受和申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以2018年1季度在册人员为准),包括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城市特困分散供养(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城市“三无”对象,依照本人意愿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四类,同时对所有对象进行一次清理和认定。
二、复核排查
1、严格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进行认定。认定办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填报《特困人员退出花名表》;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评估。
3、复核集中供养人员供养状况。复印集中供养人员与养老机构的供养协议,复印件上加盖村委会和养老机构章,乡镇(办事处)加注意见。无协议的或实际不在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调整为分散供养人员。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认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等级,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评估事项参照下表:
评 估 事 项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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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食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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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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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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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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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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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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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小计 |
共 项 |
共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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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分项评估结果划分指标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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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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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半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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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护理□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三、评估程序和人员
采用二级评估程序,第一,由特困人员、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乡镇(办)干部进行初步评估,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类别提出评估意见,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忻府区特困人员及自理能力评估等级花名册》“自理能力”列中进行标注。1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忻府区特困人员及自理能力评估等级花名册》、《特困人员退出花名表》、初评公示相片、集中供养人员与养老机构的供养协议复印件。第二,对于乡镇(办)上报认定为半护理或全护理的人员,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忻州市忻府区民政优抚医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以村(社区)二次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将影响特困人员待遇落实是否精准,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准确评估。深入每一个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同时发现有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一定要及时清退,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要及时评定每个对象的护理等级。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执行政策,要对正在享受的特困人员全部进行认定,决不能乱开口子、决不能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三)做好制度衔接。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受理审核相应救助申请。
(四)落实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特困人员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花名册 2. 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初评公示(样表)
3. 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鉴定结果公示(样表)4. 特困人员退出花名表 5.忻府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附件2
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初评公示(样表)
按照忻府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复核排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经村乡两级对我村特困人员进行复核及自理能力评估,现将结果公示如下。如有异议,7日内与乡镇(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
姓名 |
年龄 |
供养方式 |
自理能力初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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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3
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鉴定结果公示(样表)
按照忻府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年度复核排查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三方评估机构(忻州市忻府区民政优抚医院)对我村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了自理能力鉴定,现将结果公示如下。如有异议,7日内与忻府区低保办联系,联系电话:8652815。
姓名 |
年龄 |
供养方式 |
自理能力初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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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4
特困人员退出花名表
乡镇(办事处): 年 月 日
村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供养方式 |
退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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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附件5
忻府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特困人员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及等级:
供养方式: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评估类别:首次评估□
复核评估□(首次评估结果:全自理□ 半护理□全护理□)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评 估 事 项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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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食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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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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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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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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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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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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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小计 |
共 项 |
共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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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分项评估结果划分指标 |
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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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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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半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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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护理□ |
特困人员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机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