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5 大 中 小 来源: 忻府区民政局
忻府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忻府区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
《忻府区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府区民政局
2018年5月14日
忻府区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规范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民发〔2018〕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从即日起至7月10日,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专项整治活动。此次专项整治,以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复核排查为重点,突出整治城乡低保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应扶未扶和办理程序不规范、不按时限办理等问题。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城乡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各级在实施城乡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城乡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机制。
(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解决“不按规定办理低保”、“不按时限办理低保”、“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应扶未扶”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三)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和国家扶贫政策有效衔接。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保障,经动态调整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复核排查:
1.不按程序办理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认定低保对象,纠正乡镇(办事处)申请受理、审核责任不落实问题。
2.准确界定保障人口、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户口已迁至就读院校且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但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在监狱等场所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赡养、抚养义务。
(3)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大病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精准核算家庭收入,特别是赡养费收入、扶养费收入,征地补偿收入、赔偿收入等。
(1)核算赡养费收入、扶养费收入的有关规定
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被赡养(抚养)人与赡养(抚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收入。无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时: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l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义务。
(2)核算征地补偿收入、赔偿收入的有关规定
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发〔2013〕7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赔偿收入、遗产收入等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分摊到月计算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
(1)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城乡低保待遇
(1)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2)近3年或2年内(城市低保对象为3年内,农村低保对象为2年内)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因拆迁安置除外);
(3)拥有其他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从事经营运输性质的农用车,汽车、铲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辆的;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6)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8)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户的;
(9)村(居)两委干部任职期间,核算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0)家庭成员(特别是一方户籍不在本地)领取养老保险金,核算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1)征地、拆迁补偿款扣除用于安置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按低保标准逐月分摊,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整治。重点清理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应为:贫困户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生态扶持、教育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家庭。
要按照既定的各类帮扶措施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施精准扶贫,不能简单地将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列入民政兜底保障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上旬)。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有关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清理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推进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5月—6月底)。集中力量对现有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1.重点核查对象:
(1)支、村(居)两委干部享受低保的家庭;
(2)赡抚(扶)养人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的;
(3)征地、拆迁补偿对象;
(4)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
(5)夫妻双方有劳动能力,不能出具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的;
(6)在忻府区以外居住一年以上(外出就医除外)。
2.各乡镇(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对每一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精准界定保障人口、精准核算家庭收入、严格划分保障类别,并填写《忻府区城乡低保2018年度专项整治复核表》;
3、凡有上述“11种”应退出城乡低保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和核算家庭收入已超过低保线的保障家庭,填写《忻府区城乡低保2018年度复核退出花名表》,直接退出低保,并在民主评议时予以通报;其余保障对象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村(居)委配合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反响较大的保障对象,乡镇(办事处)组织二次入户核查取证,民主评议无异议的在村(居)委公示栏公示一周以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6月底—7月上旬)。区民政局在整治期间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随时对乡镇(办事处)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规范整治领导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认定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审核审批。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审核主体责任,申请受理要做到100%,初审入户调查要做到10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做到100%,民主评议、公开公示要做到100%。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程序,确保审核准确;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各村(居)要在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区民政局加盖公章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完善工作预案。各乡镇(办事处)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
(四)按时报送资料。各乡镇(办事处)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级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于5月17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清理整治结束后,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10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区民政局。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乡镇(办事处),进行全区通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 移交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