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6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教育局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晋政办发[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我省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山西省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省、市、县人民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市人民政府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县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定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市、县应结合当地社会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第二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三)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现有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生活老师中调剂使用,还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中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安排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二)资金安全
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