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8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食药局
忻府食安委[2018]3号
忻州市忻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忻府区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自办宴席群体聚餐行为,消除和减少食物中毒隐患,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忻府区农村自办宴席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忻府区农村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自办宴席群体聚餐行为,消除和减少食物中毒隐患,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自办宴席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改善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条件,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广大群众餐饮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整治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行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落实村(社区)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增强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乡村厨师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乡村厨师承办集体聚餐行为,努力实现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队伍建档率100%,乡村厨师培训率100%、年度健康体检率100%、聚餐备案指导率100%等4个“百分之百”,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二)完善管理档案,由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工作,对农村流动厨师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持健康合格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建立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四)通过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分类指导,避免或减少农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聚餐主要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还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是当前餐饮安全监管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举办群体性聚餐的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其加工接待能力、卫生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意识一时难以达到规范制作的要求,从而成为当前引发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全力抓好抓实。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要明确责任,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农村自办宴席承办人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餐饮安全责任制,提升和改善加工设施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服务登记制度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要切实建立农村餐饮服务人员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一条龙队伍要在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进行登记,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并填写《忻府区农村流动厨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后,才能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群体性聚餐服务活动,全面加强对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的监管。
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农村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者要提前48小时向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报告,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表》(见附件2)并签定《忻府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然后由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填写《忻府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按照《农村自办宴席现场核查表》(见附件5)进行现场指导,符合要求后由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举办者在核查表上签字后将上述表格报回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进行备案。服务队伍要具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方可开展相关餐饮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要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对农村群体性聚餐实行分类现场指导,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必须对承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进行认真考察,对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建筑布局、卫生设备设施、食品及原料感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聚餐食谱、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及用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
(四)强化关键环节管理。加工和就餐场所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制度,不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按要求对食品冷藏和保存。食品要生熟分开,加工要烧熟煮透,餐用具要清洗消毒,食物应按要求留样。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不得提供生食海鲜等食品。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加工后2小时内食用完毕。
(五)加强信息报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切实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保障,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聚餐活动举办前应主动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并接受协管员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村委对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督促举办者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列为村规民约,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常态化、多样化、通俗化的方式,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宣传教育,深入农村宣传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和现场指导的重要意义,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教育聚餐活动承办者和承办者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科学安全地举办聚餐活动。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指导水平。
(四)举报投诉,畅通渠道。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查处投诉举报线索,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农村流动厨师备案登记表 编号:
厨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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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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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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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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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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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流动服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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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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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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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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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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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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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厨师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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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患有不得从事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传染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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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否有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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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人员:
附件2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表
忻府区 乡(镇) 村
举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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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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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厨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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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原因 |
结婚 建房 丧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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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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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时间 |
年 月 日 (早、中、晚) |
聚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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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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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卫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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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肴清单 |
热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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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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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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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忻府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食品安全,保证集体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1、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并穿戴工作衣帽,加工食品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宴请时,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亚硝酸盐等。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尽量不做凉菜,如需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煮沸10分钟消毒,并放在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的坚决不用井水、河水,没有自来水的,可使用煮沸后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6、厨房内外环境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并保留48小时。
7、其他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上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向乡镇政府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厨师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宴席举办人签名:
宴席厨师签名:
村委主任或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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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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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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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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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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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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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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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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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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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
指导人员: 指导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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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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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人员管理 |
1.农村聚餐厨师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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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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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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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环境 |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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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饮用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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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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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鼠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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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施设备 |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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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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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实行加工刀具、面案、容器生熟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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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开水煮沸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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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购贮存 |
12. 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是否有亚硝酸盐、违规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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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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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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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工制作 |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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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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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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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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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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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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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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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留样 |
22.每餐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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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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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和厨师(签字): 地址:
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