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2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达到三个目标:一是规范冷库和冷冻生猪产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全面清理检查冷库和冷冻生猪产品,特别是8月1日起进口和外埠进入我区的冷冻生猪产品特别是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三是彻底清理冷库中的染疫猪肉,防止非洲猪瘟疫情可能的传播扩散,消除安全隐患,守住安全底线。
二、工作内容
从即日起用20天时间对全区所有冷库中的生猪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排查清理8月至10月来自辽宁等疫区省份的猪肉及其产品,对来自疫区省份的猪肉及其产品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区食药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一)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1、 各有关单位对单独设立的冷库以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连锁超市、肉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冷库和冷冻生猪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特别是8月1日起进口和外埠进入我区的冷冻生猪产品特别是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要全覆盖、无死角进行排查,切实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2、对冷冻肉品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明原因及销售去向,依法依规处理,及时按规定向当地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区食药监管局报告,内容包括:查获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营者、货主及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冷冻肉品外包装标识内容等信息。
3、疫情发生后购进来自疫区的产品,立即封存,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疫情发生前购进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登记造册,立即封存,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书面通报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5、发现其他来源(包括本地)生猪产品有可疑、异常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书面通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6、发现染疫生猪产品,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技术规程开展染疫产品、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工作,特别是要对冷库进行彻底消毒处理,灭活所有可能的病原体。
(二)加大对使用冷冻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力度
1、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2、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设置或租赁与其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生猪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食品污染。
3、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制定针对生产经营环境、人员、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等的自查制度,记录并存档自查结果。依法如实记录批发生猪产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各有关单位要检查进口的冷藏冷冻生猪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载明储存条件。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生猪产品,检查包装上是否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储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原包装备查。
5、各有关单位重点检查冷藏冷冻产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严格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产品的质量安全证明以及批发经营者销售记录等资料;根据冷藏冷冻产品的温控特点,检查温度动态信息记录情况和涉及温控设备技术的设置、运行、维护、校验等情况。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不明来源的冷藏冷冻生猪产品,要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及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及时向当地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处理。
(四)加大投诉举报力度
有关单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基层群众通过电话、网络、微信、视频、照片、信函等形式进行举报。要按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投诉举报事件核实确认后,按照上限对投诉举报人员进行经济奖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31;区农委举报电话:3336620;区商务局投诉举报电话:2029907;区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电话:2118468。
三、时间安排和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11月13日—11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整治内容,确定整治的重点问题、检查的重点单位。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连同实施方案于2018年11月15日前报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专项排查阶段(2018年11月16日—11月26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严密组织,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好清理专项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分环节、分区域、分场所、分品种对冷库和冷冻生猪产品进行摸底排查,做到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问题排查阶段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18年11月27日—12月2日)。各有关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门别类,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定目标,在月底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监管水平,巩固专项清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督查检查阶段(2018年11月19日—12月2日)。区食药监管局牵头,区农委、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参与,组织检查组对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时间从11月19日开始,各组自行安排具体时间。
由区食药监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同志组成督查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效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工作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沟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冷冻染疫猪肉流入市场的危害,强化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舆论宣传,统一口径,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效果。区指挥部适时对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冷库冷冻生猪产品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于12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检查工作统计汇总表一同报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督查组于12月2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食安办。邮箱:962349227@qq.com
附件:1、忻府区开展冷库冷冻肉品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2、忻府区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专项行动汇总表
附件1
忻府区生猪产品(含冷库冷冻产品)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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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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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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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独冷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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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肉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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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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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肉品销售户(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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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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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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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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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来自疫区 尤其外省生猪产品 |
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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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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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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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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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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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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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抽样 检测 |
疫区 所在省份产品 |
封存(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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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农业部门开展检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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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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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样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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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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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处置(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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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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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疫区 所在省份产品 |
农业部门开展检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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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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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抽检不合格样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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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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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处置(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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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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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查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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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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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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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 |
生猪产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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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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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万元) |
|
冷库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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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
冷库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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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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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件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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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忻府区冷库冷冻生猪产品清理专项行动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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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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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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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查单独冷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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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查肉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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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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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查肉品销售户(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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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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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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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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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来自疫区 尤其外省生猪产品 |
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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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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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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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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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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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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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 抽样 检测 |
疫区 所在省份产品 |
封存(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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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农业部门开展检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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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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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样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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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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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处置(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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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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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疫区 所在省份产品 |
农业部门开展检测(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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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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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抽检不合格样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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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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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处置(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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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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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查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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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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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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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 |
生猪产品(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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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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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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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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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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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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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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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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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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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为汇总表,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2月3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