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大 中 小
忻府政秘发〔2018〕99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自办宴席群体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各乡镇办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管理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一)明确各级责任
各乡镇(办)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村(居)委是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直接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各乡镇(办)党委、政府负责,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乡镇(办)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是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各乡镇(办)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严格责任追究
1、按照《忻府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中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村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乡镇级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区级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造成农村(社区)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采购、使用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加工制作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具体要求
实行备案登记。农村群体性聚餐承办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农村集体聚餐人数一般在100--300人以下,凡集体聚餐活动必须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严禁组织3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
(二)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5日将承办厨师、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三)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对宴席制作基本卫生要求进行告知,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向乡镇食药监管人员报告。
(四)就餐人数100- -300人的由所在乡镇监管站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五)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村党支部、村(居)委及乡村监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按照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劝导组织者缩小规模,减少人数,在要求人数范围内进行申报备案。
(六)集体聚餐承办单位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健康证,配置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七) 2018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办)要切实做好登记备案工作,2019年1月起逐步探索将农村集体聚餐单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聚餐加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聚餐厨师必须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饮用水必须达到卫生要求;餐饮具必须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必须规范。严格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聚餐承办者必须进行留样,要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为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检测依据。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集体聚餐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民众有权利与义务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四、做好应急处置,加强信息报告
(一)制订完善应急预案。要建立完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村(居)委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和乡镇(办)党委政府报告。乡镇(办)党委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应急抢救,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并于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办)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村(居)委会加强对集体聚餐场所管理,完善硬件设施改造,健全相关制度,落实聚餐登记事项,扎实做好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切实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打造一个让人民群众放心的集体聚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