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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7-02       大    中    小     

 

 

                     忻府政秘函〔2018〕65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年6月13日 

    

  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推进和规范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服务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按照《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及“五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各试点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可供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上级政策。公开国家、省、市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信息。  

  (二)本级政策。 

  1.意见征集及反馈:公开意见征求公告(函)及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活动情况及意见反馈、采纳情况等信息。  

  2.集体讨论决定:专家论证情况、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情况、集体讨论情况(会议纪要)。  

  3.政策文件:区里下发的政策文件和本部门制订有关文件。  

  (三)方案计划。公开项目执行计划安排、责任分工、实施步骤等情况。  

  (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服务类事项。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部门或个人直接呈报办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六条 各试点单位为公开主体;本领域发布内容涉及的乡镇、部门、行政村为责任单位。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七条 标题格式要求: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八条 正文格式要求: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不遗一字地公开,不得以附件方式公开,确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删减除外。另结尾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网上公开元素要求:涵盖发布机构、标题名称、文号、组配和主题分类、索引号、发布日期、有效期、效力状态(有效、失效或废止);  

  第十条 涉密与隐私保护要求: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要做技术处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各试点单位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六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要求程序在“五公开”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 

  第十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专栏;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区政府秘书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由忻府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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