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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2 大 中 小
于 忻府政秘函〔2018〕66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试行)》、《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忻府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公开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和评估制度(试行)》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确保试点领域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试点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试点领域内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政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严格遵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第八条 对试点单位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试点领域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政府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须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信息产生的试点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试点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参加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试点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关、试点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试点领域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试点领域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点领域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试点领域信息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试点单位应设立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投诉举报试点领域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试点领域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试点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各试点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试点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试点领域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试点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各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定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第八条 各试点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批准。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试点领域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试点领域信息,是指试点单位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承办,统一保存、统一公开”的原则。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试点单位承办公开。
第四条 建立健全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发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向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发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政府与其它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政府报请相部门提请协调决定。综合其它部门意见确定是否发布信息。
第七条 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我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试点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试点单位或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导小组反映,发布单位及时进行修订。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公开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
和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各试点单位要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重要性,及时、真实公开政务信息,回复网民关切,理性回应并认真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充分展示政府“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和优良作风。
第二条 准确把握政务舆情工作原则
1.及时回应原则。坚持做到快速反应,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牢牢把握政务信息发布的主动性、舆情处置的主动权。
2.正确导向原则。坚持做到正面引导,通过政务信息准确、真实、权威发布,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和公开平台的全面回应,做到口径一致、步调一致,传导社会正能量。
3.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做到统筹协调,通过上下沟通、左右配合,形成信息共享、合力处置、共同应对的局面。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应对机制
1.政务舆情监测收集。政务舆情的监测收集是做好舆情应对的前提。区网信办、区政府秘书处政务网络股、公安局网监大队等要充分利用网络监测的先进手段,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区政府应急办、信访局等要加强对试点领域的舆情监测收集;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信息员、网评员的作用,加强对试点领域的舆情监测收集。通过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舆情监控网络,形成对政务舆情全天候的监测收集体系。
2.政务舆情上报研判。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一旦发现苗头性或已经被网络、媒体炒作的涉及我区试点领域的舆情动态,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等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报告区委秘书处、区政府秘书处。事发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舆情发生情况的研判,分析舆情发生的轻重缓急、影响程度,分情况提出处置回应建议。
3.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政务舆情的妥善处置回应是做好政务舆情应对工作的关键。要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处置回应。
(1)一般政务舆情的处置回应。对于网络上出现涉及试点领域的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由各试点单位负责处置回应,在相关出现舆情的网站、论坛或电视台上,及时公开政务信息、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将涉事单位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政务信息,及时、真实、稳妥地公开,以回应媒体关切、降低负面影响。
(2)重大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回应。对涉及试点领域的重大政务舆情,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应急管理、政务公开规定,及时组织对舆情反映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快速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第一时间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网络媒体,发布新闻通稿,公开政务信息。同时,视舆情的轻重程度和发展态势,通过网络媒体,再做跟踪深入报道,县网宣办还要组织网评员开展网评跟帖,主动引导网络舆情,使网络媒体成为社会公众获取真实、权威政务信息的主渠道。
第四条 认真落实政务舆情应对保障
1.积极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突出政务信息的公开和引导,掌握政务舆情公开回应的主动权。
2.完善政务舆情回应平台。要建立以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专栏、政务公开栏等为主平台的舆情回应渠道,积极发挥国内主流网络媒体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发挥新媒体作用。
3.完善政务舆情回应考评机制。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纳入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考核。对各试点单位出现重要政务舆情没有回应、回应不及时或回应不当造成重要影响的,不仅扣除相应分值,还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